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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细则
1. 填写参展申请表邮寄或传真至组织单位;
2. 参展商应在申请展位后7日内将参展费用[50%(预付款)或全款]电汇或交至组织单位,余款应在2010年3月22日前付清,我们将在收到全部参展费后开具发票; 3. 2010年3月22日后报名的参展单位,须全额一次付清参展费; 4. 展位顺序分配原则:“先申请,先付款,先安排”,双面开口展位加收10%费用; 5. 参展商在汇出各项费用后,请将银行汇款单传真至组织单位; 6. 参展商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支付50%预付款后,所定展位才可保留; 7. 组织单位收到参展申请及展台费用后,将于2010年3月22日前后寄《参展手册》给参展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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